公(發)布日期: | 11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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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318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所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治理、氣候變遷及資源循環之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減量、交易、碳定價制度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環境衛生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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