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期: | 11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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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32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特設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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