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制定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期: 112-05-24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32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特設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