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期: | 11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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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322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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