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水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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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2.05.30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水字第1121048202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附表一「乙級廢 (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 3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 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 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 或專責人員。 二、本辦法附表一規定之「設置規模及條件」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 責人員」所指「委託處理」包含「以管線或溝渠輸送廢(污)水委託 處理」,或「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 水至作業環境外委託處理」。 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若將廢(污)水送至貯留設施,後續以桶裝、 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處理 ,其廢(污)水於廠內暫存,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範,為水污染防治 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貯留,應依上 述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專責人員。 四、另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污)水,至作業環境外,其清除及後續處理行為,係依廢棄物清理法 規範,如涉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應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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