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名稱並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環署氣籌字第1129100952號

主  旨: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名稱並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符合前項附表應盤查登錄及查驗之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署  長 張子敬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