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廢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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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2.06.02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循字第1121064550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本署 95 年 1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00066 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 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釋內容所提「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於 96 年 12 月 17 日已廢止,原函釋內容涉及前述要點第 9 點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人登記備查作業之規範,已納入同日發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 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考量函釋依據有所變更,爰予以停止適用 。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均含附件)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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