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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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2.06.07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基字第1121066955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本署 92 年 2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09631 號「本署於九十年九月 二十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 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於 90 年 9 月 25 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而「應回收廢 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施行日為 91 年 7 月 31 日,故該廠為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 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之處理作業」 。 二、因前開行政函釋內容,涉及原「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現該條文已刪除,同時「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亦已廢止,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行政函釋。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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