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環署空字第1121064054D號
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附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署 長 張子敬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分別簡稱為新污染源、既存污染源);其標準如附表。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第 三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二、mg:毫克,相等於零‧零零一公克。
三、μg:微克,相等於零‧零零一毫克。
四、K:凱氏絕對溫度,K=273+℃。
五、Nm3: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m3係指每立方公尺體積。
六、ppm:百萬分之一。
七、q: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獨立排放管道單元,各污染物之「單位時間最高許可排放量」,其單位為公克/秒(g/s)。
八、a1,a2:各污染物之換算常數。
九、k:污染物排放之擴散係數,單位為公克/秒‧平方公尺(g/s‧m2)。
十、h:排放管道出口之實際高度,單位為公尺(m)。
十一、△h:排放管道出口之煙流上升高度,單位為公尺(m)。
十二、he:排放管道出口之有效高度he=h+△h,單位為公尺(m)。
十三、Qh:排放管道排氣之熱排放速率,單位為卡/秒(cal/s)。
十四、Vs:排放管道出口排氣速度,單位為公尺/秒(m/s)。
十五、ds:排放管道出口處之內徑,單位為公尺(m)。
十六、ρ:排氣密度,單位為公克/公升(g/l)。
十七、Cp:排氣之恆壓比熱,單位為卡/公克‧凱氏絕對溫度(cal/g‧K)。
十八、Ts:排放管道出口之排氣溫度,單位為凱氏絕對溫度(K)。
十九、T:排放管道出口周圍之大氣溫度,單位為凱氏絕對溫度(K)。
二十、ū:排放管道出口高度之年平均風速,單位為公尺/秒(m/s)。
ū=ū0(h/10)0.2
二十一、ū0:地面十公尺高度之平均風速,單位為公尺/秒(m/s)。本標準以年平均風速三‧五公尺/秒(m/s)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二十二、Q: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3/min)。
二十三、Qs: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3/min)。
二十四、C: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或mg/Nm3。
二十五、Cs: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或mg/Nm3。
二十六、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單位為%。
二十七、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如超過20%,則以20%計算之。
二十八、影像判煙:指檢查人員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以數位影像拍攝設備及辨識軟體進行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口廢氣不透光率之判定。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附表(請參見PDF)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