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環署循字第11210622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之1、第29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加強石綿廢棄物妥善貯存、清除及處理,儘速規範石綿瓦廢棄物應遵循規定,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6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642
(四)傳真:(02)23317741
(五)電子郵件:chunlin.li@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