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之1、第29條修正草案 (預告起迄日: 112.06.20 ~ 112.07.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環署循字第11210622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之1、第29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加強石綿廢棄物妥善貯存、清除及處理,儘速規範石綿瓦廢棄物應遵循規定,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6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642

(四)傳真:(02)23317741

(五)電子郵件:chunlin.li@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