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99年4月27日環署毒字第0990034790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管機關: |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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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2.06.26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化字第1128111172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本署 99 年 4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990034790 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 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釋內容所提「全職工作」,已於 105 年 6 月 29 日環署毒字第 1050049766 號令修正「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時 改為「專職工作」,考量函釋內容有所變更,且不合時宜,爰予以停止適 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