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環署水字第1121075018號
主 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3項、第4項、第14條第3項、第19條準用第14條及第20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草案修正,為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另為即時確保其權益及考量實務運作之必要性,爰將預告陳述意見期間調整為30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7
(四)傳真:(02)2389-9860
(五)電子郵件:kaichung.chen@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