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12款有關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或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處理場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環署綜字第1121073431號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或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處理場:

 一、係指僅處理D-0501廢耐火材、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R-0503營建混合物、H-1009其他一般廢棄物(僅屬裝潢修繕廢棄物者)等四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其他處理場、再利用機構,應依該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涉及處理其他種類廢棄物者,仍應依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三、本署一○○年六月十五日環署綜字第一○○○○四八八三七號令自本令生效日廢止。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