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環署基字第1121070544號
主 旨: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第二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第二項修正為: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餐飲業者、量販店業內之餐飲業者、超級市場業內之餐飲業者、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2、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販賣業者、量販店業內之販賣業者、超級市場業之販賣業者,於販售飲料、便當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3、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碗蓋。
(3)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三)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成分之免洗餐具,其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該免洗餐具整體重量扣除蓋子重量後之百分之十以下者,非屬本公告所定塑膠類免洗餐具。
(四)下列限制使用對象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類(含生物可分解塑膠)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政府部門、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
2、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前目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實施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3、第一目所指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不包括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