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環署空字第1121072845號
主 旨:修正「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國內使用中汽車指於我國公路監理機關登記車籍,且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車輛;其檢驗實施方式如下:
(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依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規定辦理。
(二)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依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規定辦理。
(三)機車:依機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規定辦理。
二、進口國外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如下:
(一)國外使用中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及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國外使用中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外使用中機車: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及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