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環署空字第1121069411號
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署 長 張子敬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修正規定
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五、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處之。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