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水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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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發)布日期: | 109.07.14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90052955號函 |
內容: | 主 旨: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 水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7 月 2 日北市環水字第 1093044773 號函。 二、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之立法說明略以「…公共污水下水 道系統乃政府提供之公共建設服務,家戶無法自行決定污水下水道的 興建與接管。…基於下水道主管機關已公告下水道可使用區域,政府 提供之下水道建設服務已到達,家戶當有義務配合接管妥善處理污水 ,是對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而逕為排放之家戶,仍應徵收水污染防 治費…。」由於該項規定係以污水下水道建設已到達區域內之家戶污 水應妥善處理為意旨,故條文所稱之下水道係指「公共污水下水道」 。 正 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 署法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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