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環署循字第1121080194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2、第16條之3、第16條之4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2、第16條之3、第16條之4草案修正,為完備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審查程序完整性,並明定許可證核發原則,另為即時確保申請者權益及考量實務運作之必要性,爰將預告陳述意見期間調整為30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651
(四) 傳真:(02)2331-7741
(五) 電子郵件:shihcyuan.li@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二、第十六條之三、第十六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