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環署化字第1128110119號
主 旨:預告修正「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4條、第11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1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次修正內容為加強管理核發機關審查程序相關規定,無重大爭議,惟本草案具急迫性,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地址:106098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405。
(四)傳真:(02)2325-3810。
(五)電子郵件:chihchi.ho@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