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環署空字第1121081102號
主 旨:預告訂定「環保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辦理人員訓練而從事燃燒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0條第1項第4款。
三、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環保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辦理各項環境保護相關訓練,訓練過程為供受訓人員判定污染程度或防止污染擴大之目的,應模擬實際污染物排放情形而須從事燃燒行為,致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虞。惟此類行為係人員訓練所必須,為避免訓練過程有民眾陳情衍生爭議,導致訓練中斷情形,影響執法作業,故縮短預告期間為21日。
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11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209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iclin@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環保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辦理人員訓練而從事燃燒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