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環署基字第1121081126號
主 旨:訂定「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一次用旅宿用品,指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產品,其包裝、容器或產品本體以塑膠或含塑膠成分材質製成,一般用於個人盥洗、保養及衛生用途,客觀上不再經洗滌或收集後重複提供消費之下列用品:
(一)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
(二)個人衛生用品: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
二、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
(一)旅宿業:指發展觀光條例所稱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二)其他住宿業:指前款以外從事住宿服務之行業。
三、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容量小於一百八十毫升之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供消費者自由取用。但於其附屬設備、服務設施、客房以外之經營設施陳列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公告事項三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五、本公告生效前,限制使用對象得採行下列措施,引導消費者自備個人衛生用品:
(一)提供價差或經濟誘因措施。
(二)於官方網站、訂房平台或營業場所等明顯處公布本公告事項三規定之作法及前款價差或經濟誘因資訊。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