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補登)環署空字第1121072421號
主 旨:修正「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名稱並修正為「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除附表二序號五至序號二十三之排放管道排放限值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戴奧辛:指二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二)ng:奈克,相等於10-9公克。
(三)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方式。
(四)mg:毫克,相等於零點零零一公克。
(五)ppm:百萬分之一。
(六)排放管道:包括煙道、煙囪或排氣管線。
(七)集氣設施:指包含密閉負壓操作、包圍式操作、一般氣罩等型式,可將設備或製程設備元件逸散出之揮發性有機物,捕集並傳輸至污染防制設備,使傳輸之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之系統;該系統包括集氣設備、管線及連接裝置。
(八)非法排放管道:廠房內以集氣設備收集製程廢氣後,未導入排放管道排放,而導入廠房通風孔、換氣孔等廢氣出口,或未經許可證核定之排放口排放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廢水處理設施之排氣孔、儲槽之排氣孔、廢氣燃燒塔、因應廠房空間換氣需設置之通風孔或換氣孔,且前端未連通集氣設施者。
2、製程以逸散方式排放廢氣者。
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如附表一;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與非法排放管道之排放限值,如附表二。
三、各種污染物之排放管道排放限值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之排氣含氧百分率以百分之六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
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限值校正計算公式如下:
C=[(21-On)/(21-Os)]×Cs。
C: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
Cs: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
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單位為%。
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如超過20%,則以20%計算之。
非法排放管道之採樣,其排放限值無須進行含氧校正。
署 長 張子敬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