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環署循字第112109706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一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8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643
(四)傳真:(02)2311-7741
(五)電子郵件:hswehua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一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