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訂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編制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編制表」自112年8月22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補登)環署人字第1121102470號

訂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編制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編制表」

 

署  長 張子敬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永續消費回收組,分四科辦事。

  三、再利用推動組,分六科辦事。

  四、循環處理組,分六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物品禁止、限制使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循環物質流向追蹤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六、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七、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八、本署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永續消費回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源永續性消費策略、產品環境友善化設計與生產、資源再使用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徵收、補貼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責任業者稽徵政策、登記、營業量申報、查核與管理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回收處理與再利用稽核認證、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七、回收業管理制度、法規之研擬、推動、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永續消費回收事項。

第 七 條  再利用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管理政策、法規與公告再利用種類、技術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事業廢棄物產源管理、清理技術與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報、審查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之管理、督導及查核。

  六、再利用產品之品質標準、流向追蹤與產品驗證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與邊境管理政策、法規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九、事業廢棄物清理查核與勾稽計畫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再利用推動事項。

第 八 條  循環處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發展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資源循環網絡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生物質資源循環應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有機化學物質資源循環應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金屬、化學品與新興複合材質資源循環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無機資源與再生粒料資源化循環應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法規、制度之研擬、推動、督導及考核。

  八、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九、需特殊技術處理廢棄物貯存、處理技術應用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循環處理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一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十二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編制表(請參見PDF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