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訂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制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制表」自112年8月22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補登)環署人字第1121102462號

訂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制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制表」

 

署  長 張子敬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淨零推動組,分四科辦事。

  二、排放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減量交易組,分四科辦事。

  四、調適韌性組,分四科辦事。

  五、碳費推動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五 條  淨零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與溫室氣體相關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與階段管制目標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路徑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環境部門排放管制成果建立與撰擬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因應作為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七、氣候變遷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八、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九、本署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淨零推動事項。

第 六 條  排放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源掌握、排放量申報、分析、登錄、盤查與管理之規劃、研擬、推動、協調及執行。

  二、溫室氣體查驗機構管理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三、溫室氣體認證機構之管理。

  四、溫室氣體效能標準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五、環境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推動及執行。

  六、建築與運輸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協調及監督。

  七、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監督。

  八、產品碳含量申報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九、碳足跡之法規研擬、審查、核定、管理、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排放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減量交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之法規研擬、審查、查核、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事業申請優惠費率自主減量政策之規劃、協調、執行及推動。

  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之規劃、研擬、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溫室氣體抵換與交易管理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五、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抵換與交易資訊平台之建置、管理及執行。

  六、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研析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減量交易事項。

第 八 條  調適韌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法規、行動計畫、方案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二、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之監督。

  三、氣候情境風險評估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風險評估與韌性調適措施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低碳永續家園制度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輔導。

  六、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規劃、研擬、推動、審查及協調;自然碳匯之協調及監督。

  七、氣候變遷教育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能力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調適韌性事項。

第 九 條  碳費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碳定價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二、碳費徵收政策、制度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三、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四、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獎勵與補助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碳費推動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一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二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十三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制表(請參見PDF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