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訂定「環境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2.09.07
發布字號: 環部法字第1121302929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環境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內容: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憲法保障訴願權利,依訴願法第五十
    二條第一項,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訴願案件審議。
(二)辦理訴願相關行政業務。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或本部高級職員聘(派)之。
    前項委員人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
    數五分之二。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專門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之命,襄理會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法制處辦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