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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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2.09.07 |
發布字號: | 環部法字第1121302929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憲法保障訴願權利,依訴願法第五十 二條第一項,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訴願案件審議。 (二)辦理訴願相關行政業務。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或本部高級職員聘(派)之。 前項委員人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 數五分之二。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專門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之命,襄理會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法制處辦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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