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環部管字第1127111308號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環境部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薛富盛
環境部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六輕、六輕擴大及專用港計畫(以下簡稱六輕相關計畫)興建之環境影響評估結論執行之監督,特設置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本部部長指派環境管理署人員兼任。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環境管理署派員兼辦。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二十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機關委員六人:分別由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大城鄉公所指派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八人:由本部就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之。
(三)居民及民間團體代表六人:由雲林縣麥寮鄉海豐村村長、後安村村長、中興村村長及民間團體推薦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