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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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2.09.19 |
發布字號: | 環部綜字第112130489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評核各機關 綠色採購之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綠色採購之執行績效,由本部組成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小組( 以下簡稱評核小組)辦理評核。各機關所屬單位之績效由各機關比照 本要點自行評核與獎勵。 三、評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因故須異動時,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應由原機關 或民間團體指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四、評核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或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始得召開會議。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原機關或民間 團體另行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五、評核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訂修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方法,規範綠色採購績效評核 對象及方法,以供評核作業遵循。 (二)依各機關年度綠色採購績效評核成果評核總成績辦理評核作業,並 評定等第。 六、各機關應每年依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方法規範之期限,至本部指定 之資訊系統網站完成綠色採購成果之申報作業。 七、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結果由本部公布,執行績優人員由各機關依權 責辦理敘獎。 |
立法理由: |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