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建檔作業規範」第1、3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2.10.17
發布字號: 環部保字第112131364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建檔作業規範
內容: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開發單位檢送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
    檔案之一致性、有效掌握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資訊、配合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之合理使用、並落實執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
    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開發單位提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其初稿、環
    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變更內容
    對照表、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等環境響評估書件(以下合
    稱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應依本規範製作電腦檔案。
    政策研提機關提送之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初稿及定稿本,準用本規範
    製作電腦檔案。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紙本文件:指環評書件內容中之公函、影印資料等紙本式檔案。
(二)電子影像檔案:指紙本文件以適當解析度及色階掃瞄數位化為影像
      資料後,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三)文字可供搜尋之可攜式文件格式: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簡稱 PDF)是一種獨立於電腦操作系統、字體
      及應用程式之開放文件格式,使用與 PostScript 語言相同之繪圖
      模型,描述文件中文字、圖形、影像資料。文字可供搜尋之 PDF
      係指該 PDF  檔案必須具備辨識文字資料、可供使用者全文檢索,
      且能搜尋出文字、書籤和資料欄位置。
(四)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 XML  檔:指透過本部網站之環境影響評估
      書件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匯出程式匯出之 XML  檔,並在匯入本
      部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查詢系統後可正常展現者。
(五)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指採 WGS84  座標系統,比例尺不小於五千
      分之一,並於 Google Earth 中真實展現,而能以 KML  檔案格式
      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四、開發單位製作電腦檔案時,環評書件內容應採 PDF、開發摘要及敏感
    區位表應採 XML  檔及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應採 KML  檔為儲存格式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原書件資料為電腦檔案者,應以一個章節為一個檔案方式,直接以
      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文字可供搜尋之 PDF  檔案(圖件、附圖及照
      片之文字除外),不得以掃描數位化等破壞辨識文字資料之方式轉
      檔。
(二)原書件資料為紙本文件者,應於掃瞄數位化為電子影像檔案後,再
      以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 PDF  檔案。
(三)原書件資料同時包括電腦檔案與紙本文件者,其 PDF  檔案應進行
      合併。
(四)製作環評書件初稿之 PDF  檔案時,應製作已塗銷個人資料之版本
      ,製作定稿本 PDF  檔案時,則應分別製作已塗銷個人資料及未塗
      銷個人資料二種版本。塗銷個人資料時,原書件資料為電腦檔案者
      ,應先刪除個人資料後,再行轉檔成 PDF  檔案;原書件資料為紙
      本文件者,應先塗黑個人資料後,再掃瞄及轉檔成 PDF  檔案。
(五)開發單位提送說明書與評估書等環評書件初稿時,電腦檔案應包含
      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 XML  檔。
(六)除經審定為「機密級軍事機密」之軍事廠址外,開發單位提送說明
      書與評估書等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時,電腦檔案應包含開發基地範
      圍座標檔(KML 檔),其內容僅包含基地範圍外框,不包含基地內
      部配置,且各類開發行為基地範圍視為面資料。
(七)開發行為之變更內容若涉及開發範圍調整,或屬一百年三月二十二
      日本規範修正前之送審案件,開發單位於提送變更內容書件初稿及
      定稿時,須一併繳交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KML 檔)。

五、製作電子影像檔案時,應依附表所定解析度及色階格式辦理,並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維持影像完整及清晰。
(二)避免歪斜,與原件頁面比較不超過 3。
(三)避免產生黑邊、污點、跳漏頁及折角。

六、儲存檔案名稱之編排,以章節為單元各自製成一個檔案。
    章節命名以章節代碼及序號依序組成。章節代碼採大寫英文字母 C,
    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序號自目錄 00 編起。附錄代碼採大寫英文
    字母 A,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序號自附錄目錄 00 編起。
    無編製章節者,採中文字「全文」編之。

七、電腦檔案之頁面編排次序及內容,應與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完全一
    致。

八、檔案儲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不得設有密碼、保全,且須確認完整無毀損。
(二)各章節及附錄檔案不得超過 200MB。
(三)錄製於 640MB  以上之唯讀式光碟片中。

九、檔案儲存後,應於光碟片外之包裝標籤,記錄下列事項:
(一)開發行為名稱。
(二)開發單位名稱。
(三)版本別(已塗銷個人隱私資料、未塗銷個人隱私資料)。
(四)光碟片數量及序號。
(五)製作完成日期。

十、開發單位製作之電腦檔案,應併同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提送環保主
    管機關。

十一、開發單位所送電腦檔案如有與環評書件定稿本不一致時,以定稿本
      為準。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