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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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2.10.17 |
發布字號: | 環部保字第112131364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建檔作業規範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開發單位檢送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 檔案之一致性、有效掌握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資訊、配合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之合理使用、並落實執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 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開發單位提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其初稿、環 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變更內容 對照表、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等環境響評估書件(以下合 稱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應依本規範製作電腦檔案。 政策研提機關提送之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初稿及定稿本,準用本規範 製作電腦檔案。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紙本文件:指環評書件內容中之公函、影印資料等紙本式檔案。 (二)電子影像檔案:指紙本文件以適當解析度及色階掃瞄數位化為影像 資料後,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三)文字可供搜尋之可攜式文件格式: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簡稱 PDF)是一種獨立於電腦操作系統、字體 及應用程式之開放文件格式,使用與 PostScript 語言相同之繪圖 模型,描述文件中文字、圖形、影像資料。文字可供搜尋之 PDF 係指該 PDF 檔案必須具備辨識文字資料、可供使用者全文檢索, 且能搜尋出文字、書籤和資料欄位置。 (四)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 XML 檔:指透過本部網站之環境影響評估 書件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匯出程式匯出之 XML 檔,並在匯入本 部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查詢系統後可正常展現者。 (五)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指採 WGS84 座標系統,比例尺不小於五千 分之一,並於 Google Earth 中真實展現,而能以 KML 檔案格式 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四、開發單位製作電腦檔案時,環評書件內容應採 PDF、開發摘要及敏感 區位表應採 XML 檔及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應採 KML 檔為儲存格式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原書件資料為電腦檔案者,應以一個章節為一個檔案方式,直接以 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文字可供搜尋之 PDF 檔案(圖件、附圖及照 片之文字除外),不得以掃描數位化等破壞辨識文字資料之方式轉 檔。 (二)原書件資料為紙本文件者,應於掃瞄數位化為電子影像檔案後,再 以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 PDF 檔案。 (三)原書件資料同時包括電腦檔案與紙本文件者,其 PDF 檔案應進行 合併。 (四)製作環評書件初稿之 PDF 檔案時,應製作已塗銷個人資料之版本 ,製作定稿本 PDF 檔案時,則應分別製作已塗銷個人資料及未塗 銷個人資料二種版本。塗銷個人資料時,原書件資料為電腦檔案者 ,應先刪除個人資料後,再行轉檔成 PDF 檔案;原書件資料為紙 本文件者,應先塗黑個人資料後,再掃瞄及轉檔成 PDF 檔案。 (五)開發單位提送說明書與評估書等環評書件初稿時,電腦檔案應包含 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 XML 檔。 (六)除經審定為「機密級軍事機密」之軍事廠址外,開發單位提送說明 書與評估書等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時,電腦檔案應包含開發基地範 圍座標檔(KML 檔),其內容僅包含基地範圍外框,不包含基地內 部配置,且各類開發行為基地範圍視為面資料。 (七)開發行為之變更內容若涉及開發範圍調整,或屬一百年三月二十二 日本規範修正前之送審案件,開發單位於提送變更內容書件初稿及 定稿時,須一併繳交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KML 檔)。 五、製作電子影像檔案時,應依附表所定解析度及色階格式辦理,並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維持影像完整及清晰。 (二)避免歪斜,與原件頁面比較不超過 3。 (三)避免產生黑邊、污點、跳漏頁及折角。 六、儲存檔案名稱之編排,以章節為單元各自製成一個檔案。 章節命名以章節代碼及序號依序組成。章節代碼採大寫英文字母 C, 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序號自目錄 00 編起。附錄代碼採大寫英文 字母 A,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序號自附錄目錄 00 編起。 無編製章節者,採中文字「全文」編之。 七、電腦檔案之頁面編排次序及內容,應與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完全一 致。 八、檔案儲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不得設有密碼、保全,且須確認完整無毀損。 (二)各章節及附錄檔案不得超過 200MB。 (三)錄製於 640MB 以上之唯讀式光碟片中。 九、檔案儲存後,應於光碟片外之包裝標籤,記錄下列事項: (一)開發行為名稱。 (二)開發單位名稱。 (三)版本別(已塗銷個人隱私資料、未塗銷個人隱私資料)。 (四)光碟片數量及序號。 (五)製作完成日期。 十、開發單位製作之電腦檔案,應併同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提送環保主 管機關。 十一、開發單位所送電腦檔案如有與環評書件定稿本不一致時,以定稿本 為準。 |
立法理由: |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