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令:修正「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9條條文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環部保字第1121314918號

修正「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九條。

附修正「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九條

 

部  長 薛富盛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評審委員審查第三條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部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評審委員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利害關係人於審查期間對於評審委員提出迴避申請,於所舉之原因及事實釋明資料不足以佐證時,評審委員無須迴避。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