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環部保字第1121314918號
修正「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九條。
附修正「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九條
部 長 薛富盛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評審委員審查第三條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部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評審委員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利害關係人於審查期間對於評審委員提出迴避申請,於所舉之原因及事實釋明資料不足以佐證時,評審委員無須迴避。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