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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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2.10.25 |
發布字號: | 環部水字第112131515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動及督導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之 執行,特設「環境部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計畫執行需要之補充規劃、研究及其經費籌措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 之二,除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 (二)經濟部水利署代表。 (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代表。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代表。 (五)農業部畜牧司代表。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代表。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代表。 (八)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 (十)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局長。 (十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局長。 (十三)基隆市政府工務處處長。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小組每一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質保護司司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 人,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局長兼任。並置工 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均就本部編制內現職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研議審訂事項,依權責由本部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 八、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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