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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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2.10.30 |
發布字號: | 環部授氣字第1129112586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各 項申請之審查相關作業,特設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註冊及變更申請之審查。 (二)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申請之審查。 (三)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審定與修訂申請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事項之審查或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本部次 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氣候變遷署人員一人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擔任。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 部氣候變遷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本會委員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連任一次 。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本會任務之專業技術或法律政策等相關背景。 第一項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 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 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五、本會得設專案小組,於本會開會前召開初審會議協助審查溫室氣體抵 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各項申請,於獲致初審結論後,提送本會審查 。 專案小組委員由本會委員至少三位組成,其主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 任。 六、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由本會依下列方式辦理審查作業: (一)形式審查:本會工作人員應先就文件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實質審查: 1.本會工作人員針對形式審查完成之申請案,進行書面審查。 2.本會工作人員將書面審查結果送專案小組辦理初審。 3.專案小組於獲致初審結論後,提送本會召開會議審查。但經本會 決議無須經專案小組初審之案件類型,得逕提送本會審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款規定辦理,逕由本會工作人員辦理 實質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建議: 1.申請案為基本資料變更。 2.經本會決議無須提送本會審查之案件類型。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專案小組就同一申請案件所為之審查,以二次為原 則。但情形特殊,經專案小組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本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出席 提供諮詢,並應請申請單位及查驗機構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實地勘 查。 八、本會委員、專案小組及工作人員就審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與該審查抵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有利害關係。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命 其迴避。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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