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環部循字第1126114285號
主 旨: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一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項修正為: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如下:
(一)廢木材。
(二)熱塑型廢塑膠,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塑膠製造製程產生之下腳料、不良品者,以單一塑膠材質或單一型態為限。
2、來源非屬前目製程所產出者,以單一塑膠材質及單一型態為限,且於輸入時,其用途係作為塑膠成品或製成塑膠原料而直接供產製為塑膠成品。
3、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輸入、使用。
4、不含屬醫療廢棄物或附著土壤者。
(三)廢紙,應符合下列要件:
1、於輸入時,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或由已漂白化學紙漿為主製成之其他紙或紙板,其用途均係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
2、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輸入、使用。
(四)廢鋼(含不銹鋼)。
(五)廢單一金屬(銅、鋅、鐵、鋁、錫、鈦、銀、鎂、鍺、鎳、鎢),應符合下列要件:
1、不得檢出汞。
2、具金屬性質(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
3、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有害廢液。
4、主要金屬成分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六)廢銅碎片,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裸銅線製程產生之銅碎片。
2、具金屬性質。
3、不含油脂。
4、銅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七)廢鋅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電鍍鋅、熱浸鍍鋅、合金金屬熔煉及壓鑄等製程產生之廢鋅渣及粉末。
2、鋅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
(八)廢鐵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煉銅製程產生之鐵渣(富含氧化鐵)。
2、於輸入時,僅得由水泥製造業輸入、使用。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
(九)廢鎂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鑄造及使用機器等製程產生之廢鎂渣及粉末。
2、鎂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
(十)廢觸媒,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及石油煉製等相關產業之製程或用於機動車輛之觸媒轉化器。
2、含貴重金屬(金、銀、鉑、鈀、銥、銠、鋨、釕)、過渡金屬(釩、鈷、鎳、銅、鋅、鉬)或沸石觸媒。
3、非屬重油加氫脫硫製程廢觸媒。
(十一)廢橡膠。但不含廢輪胎及其處理後之下列膠片:
1、輸出之粒徑大於五公分者。
2、輸入之粒徑大於四公釐者。
(十二)玻璃纖維布之切邊料及下腳料。但不含其碎屑及粉屑。
(十三)鋁銅混合廢料:來源為機動車輛之廢水箱及廢家電用品之散熱器(片)。
(十四)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2、矽含量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十五)廢錫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無鉛焊錫、噴錫或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等製程產出之廢錫渣及粉末。
2、錫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
部 長 薛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