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環部循字第1126114866號
主 旨:預告訂定「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行動電話製造、輸入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環境部。
二、訂定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三)電話:(02)2370-5888分機3109
(四)傳真:(02)2370-3844
(五)電子郵件:yjwu@moenv.gov.tw
(六)聯絡人:吳小姐
部 長 薛富盛
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行動電話製造、輸入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