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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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2.11.09 |
發布字號: | 環部綜字第1121316496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部與所 屬機關(構)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實踐過程透 明化,特設置環境部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主任秘 書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構)主管、社 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兒童及少年代表派(聘)任之,其中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 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 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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