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補(捐)助計畫支用單據事後審核暨 控管處理機制及評分標準,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同意受補(捐)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以收(領)據及相關資料辦 理結報,並將支用單據正本留存各受補(捐)助單位者,應符合本原 則管控評分項目(附件一)。 (一)評分項目分為受補(捐)助單位自我評分及本部業務單位審查評分 二部分,評分總計十分,自我評分及審查評分達七分以上即具備事 後審核資格,評分項目分列如下: 1.自我評分 (1)具有經立法院審議之預決算。 (2)具有訂定完備之會計制度。 (3)年度財務報告具備會計師之查核簽證。 (4)單位內控機制良好並設置專責會計單位。 2.審查評分 (1)經檢視符合自我評分項目規定。 (2)前一年度受補(捐)助計畫經費核銷補正次數未超過三次。 (3)前一年度支用單據定時填列執行,無抽查申報不實或未依規定 妥善保存之情形。 (4)前一年度受補(捐)助計畫結報無重大違失情形。 (二)上述評分結果,將由補(捐)助管理系統每年更新提供合格名單及 評分表(附件二)。 三、本部補(捐)助計畫支用單據是否留存受補(捐)助單位之准駁,由 本部業務單位於當年補(捐)助計畫核定簽報前,對受補(捐)助單 位進行支用單據事後審核評分,並於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 台—補(捐)助民間團體機關學校經費管理系統所列「環境部(捐) 助計畫支用單據事後審核合格名單及評分表」一併簽報機關長官核定 ,函知符合規定之受補(捐)助單位。 四、依前點函知受補(捐)助單位同意支用單據留存時,應請其各年度計 畫執行結束時,將支用單據按收支報告表支用項目分類,依序編號裝 訂成冊,並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 處理辦法等)、團體會計制度、稅捐機關法規等妥善保存。如發現受 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 情事,本部將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 年至五年。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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