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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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2.11.24 |
發布字號: | 環部授管字第1127119417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下稱本部)為加速推動全國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 整治相關工作,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本法)第三十條基 金管理及運用事宜,特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下稱本 管理會)。 二、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三、本管理會之任務應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四、本管理會得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派 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聘兼之,相 關任期及利益迴避注意事項,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委 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由機關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管理會委員之職掌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二)提供本管理會辦理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重大 政策、方案、計畫及規劃之諮詢建議。 六、本管理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邀集全體委員定期開會;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如涉及審議事項應有 全體委員過半數並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管理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 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 席。 |
立法理由: |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