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環部循字第1126114351號
主 旨: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五項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第五項之一修正為:指定公告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取得資源循環網絡廢棄物清理計畫許可者,應依許可計畫內容連線申報其清除、處理、再利用之情形,不受公告事項二(四)、三(三)及五之限制。
部 長 薛富盛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五項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