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令:核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貳、二、(六)「已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比率」規定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環部水字第1121331197B號

核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貳、二、(六)「已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比率」規定如下:

 一、適用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行為,不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繞流排放行為。

 二、「已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比率」係指違規對象有實際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比率。

 

部  長 薛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