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120202744A號
修正「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院 長 陳建仁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分配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部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四、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 六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第 十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