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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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發布日期: | 112.12.25 |
發布字號: | 環循基字第1126119125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資源循環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鼓勵民 間創新研發、導入新穎或精進既有技術,以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 邁向淨零排放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二)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 (三)產品製造業。 (四)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 (五)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登記之回收業或處理業。 (六)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之公民營廢棄 物處理機構。 (七)依環境部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取得許可之再利用機構。 (八)產品維修或循環服務業者。 (九)具維修能力且有實績之社區型維修站、社會福利團體、公益團體。 (十)其他與資源循環及淨零排放相關產業之工廠、公司或法人。 三、本要點補助計畫之條件如下: (一)創新研發型計畫,係以新穎技術導入或開發為主要之類型。 (二)技術精進型計畫,係以既有技術提升或精進為主要之類型。 (三)專題研究型計畫,係以本署指定研究專題為主要之類型。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限人事費、耗材費、設備租用、維護費、委託檢測 費或其他本署指定之項目。 前項補助委託檢測費之委託檢測項目已有法規管制標準者,應委託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 五、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於公開徵求計畫之收件 截止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申請單位概況。 (三)計畫背景。 (四)計畫目標。 (五)執行期間。 (六)實施方法。 (七)預期效益(含量化評估指標)。 (八)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九)人力配置與經費需求。 (十)參考文獻。 以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時,應於申請書內詳列 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 得重複申請補助。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計畫之申請、執行、變更與異常狀況審查及補助額度 審定,得召開審查會議。 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文件是否齊備 。 (二)初審: 1.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組成初審小組進行審查。 2.審查申請案內容與本署施政計畫重點及業務需求之相關性。 3.申請案件數總金額逾該年度補助額度時,以不逾補助額度一.五 倍之申請案件數送請複審。 (三)複審: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審查複審案件之內容、經費合理性及申 請單位執行能力等項目。 本署辦理補助計畫審查,得要求申請單位說明或由本署派員實地評核 。 本署應於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函復結果,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 七、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向本署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委辦計畫之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委辦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三)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單位拒絕聲明,本署得不受理其申請。受補助單位聲明不實者, 本署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八、申請單位應於本署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署簽訂補助契約;屆 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署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 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創新及研究發展成果之歸屬。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九、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或專帳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必要 時,本署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送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調節表或動支 清冊,送本署查核。 本署執行補助計畫成效綜合評估時,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 資料。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停止撥付次期款、 終止契約、解除契約或追回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款。另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其補助申請資格一年至五年。 (一)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經本署審查不合格,且未能於本署通知之 期限內改善。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相關採購。 十、依本要點所補助之計畫,其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署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 公益,得取得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 施權利。 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署核准或補助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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