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環部保字第1121329163號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三,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附修正「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三
部 長 薛富盛
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一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環境保護有功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四 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保護專家學者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部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
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