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環部保字第1131000955號
修正「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部 長 薛富盛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人),指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公益性環境保護業務,且其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經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第 五 條 環境保護法人應依其實際營運情形、會計事務性質、營運發展、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第 十七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環境保護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更正後,報本部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