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環部水字第1121335997號 主 旨: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附表所列足使水污染之行為,應禁止之。 部 長 薛富盛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