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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須知」,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環境研究院
發布機關: 國家環境研究院
發布日期: 113.03.21
發布字號: 環研證字第113510360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須知
內容:
一、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規定之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特
    訂定本須知。

二、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所需檢附之
    審查資料詳如表一「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申請事項資料一覽表」,相
    關表格詳如表二至表十七,可逕至本院網站(網址 https://www.moe
    nv.gov.tw/nera/ )下載使用。

三、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包括許可證
    申請、增加檢驗室、增加檢測類別、增加檢測項目、展延、檢驗室搬
    遷、復業、變更檢測機構名稱、變更代表人、變更檢驗室名稱、變更
    檢驗室地址(原地點不變,僅門牌號碼改變)、變更檢驗室主管(品
    保品管人員)、變更檢測報告簽署人、變更檢測人員。

四、檢測機構許可證除展延申請外,其餘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或變更之申
    請審查作業處理期程,自本院收到檢測機構補正完成之申請文件,並
    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六十日,展延申請審查作業處理期程為一百二十
    日。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案於審查期
    間,同一申請機構再提出新申請案,將併案審查,審查作業處理期程
    重新起計。

五、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文件之填寫
    、整理規定如下:
(一)表八需填報申請檢測項目所使用之各種儀器設備。
(二)表九之一需填寫實際執行檢測至少十五組以上之數據,並依照以下
      原則檢測製作:
      1.不同檢測類別之申請項目使用相同之檢測方法者,仍應各有不同
        之十五組以上實際原始檢測數據,即實際樣品之檢測應以各檢測
        類別基質之樣品進行檢測,不得以一種類別基質之樣品資料相互
        適用於不同類別之檢測項目。
      2.檢測機構提送之各類別檢測項目數據,其實際執行檢測樣品之濃
        度,以接近真實樣品濃度範圍為宜。
      3.空白樣品之製備原則列舉如下:
     (1)空氣檢測項目以適當之吸收液、吸附介質(活性炭、XAD-2 、
          Tenax-TA  等)濾材及零值氣體(零值空氣或氮氣)、清洗液
          (如 Dioxins  樣品回收用溶劑)為之。
     (2)底泥檢測項目、廢棄物檢測項目或土壤之重金屬項目以試劑水
          為之;揮發性及半揮發性有機項目以乾淨之陶土、砂土,另亦
          可將真實土壤經加熱或有機溶劑(正己烷或其他適當有機溶劑
          )迴流清洗抽出其揮發性或半揮發性有機類化合物之空白樣品
          為之。但廢棄物檢測項目亦可以高嶺土為之。
     (3)微生物檢測項目以無菌稀釋水為之。
     (4)飲用水、地下水及其他水質各檢測項目均以試劑水為之。
      4.申請項目含採樣或物理性測定項目需在實際場所進行,如排放管
        道採樣,需到實際排放管道之場地執行。依附表十八規定項目應
        有三組以上樣品應實際檢測,並依時序將採樣或測定填報表九之
        二。
(三)採樣、現場測定項目或實際檢測數據不適用表九之一格式者,則應
      填報表九之二。申請噪音檢測類別或其他檢測類別之採樣項目展延
      者,則無需填送表十一。
(四)同時申請檢測人員離職及增加時,表十三、表十七僅需各附一份即
      可。
(五)辦理各項申請業務需使用本院訂定之表格。
(六)申請機構請將申請公文正本一份,送達本院,並同時至環境檢測服
      務網(網址 https://eas.moenv.gov.tw/)登錄上傳所需文件電子
      檔。

六、本院依申請案審查決議及核定事項,通知申請機構審查結果,申請機
    構即據以辦理許可證請領或換證事宜。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