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國家環境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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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家環境研究院 |
發布日期: | 113.03.21 |
發布字號: | 環研證字第113510360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須知 |
內容: |
一、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規定之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特 訂定本須知。 二、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所需檢附之 審查資料詳如表一「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申請事項資料一覽表」,相 關表格詳如表二至表十七,可逕至本院網站(網址 https://www.moe nv.gov.tw/nera/ )下載使用。 三、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包括許可證 申請、增加檢驗室、增加檢測類別、增加檢測項目、展延、檢驗室搬 遷、復業、變更檢測機構名稱、變更代表人、變更檢驗室名稱、變更 檢驗室地址(原地點不變,僅門牌號碼改變)、變更檢驗室主管(品 保品管人員)、變更檢測報告簽署人、變更檢測人員。 四、檢測機構許可證除展延申請外,其餘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或變更之申 請審查作業處理期程,自本院收到檢測機構補正完成之申請文件,並 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六十日,展延申請審查作業處理期程為一百二十 日。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案於審查期 間,同一申請機構再提出新申請案,將併案審查,審查作業處理期程 重新起計。 五、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文件之填寫 、整理規定如下: (一)表八需填報申請檢測項目所使用之各種儀器設備。 (二)表九之一需填寫實際執行檢測至少十五組以上之數據,並依照以下 原則檢測製作: 1.不同檢測類別之申請項目使用相同之檢測方法者,仍應各有不同 之十五組以上實際原始檢測數據,即實際樣品之檢測應以各檢測 類別基質之樣品進行檢測,不得以一種類別基質之樣品資料相互 適用於不同類別之檢測項目。 2.檢測機構提送之各類別檢測項目數據,其實際執行檢測樣品之濃 度,以接近真實樣品濃度範圍為宜。 3.空白樣品之製備原則列舉如下: (1)空氣檢測項目以適當之吸收液、吸附介質(活性炭、XAD-2 、 Tenax-TA 等)濾材及零值氣體(零值空氣或氮氣)、清洗液 (如 Dioxins 樣品回收用溶劑)為之。 (2)底泥檢測項目、廢棄物檢測項目或土壤之重金屬項目以試劑水 為之;揮發性及半揮發性有機項目以乾淨之陶土、砂土,另亦 可將真實土壤經加熱或有機溶劑(正己烷或其他適當有機溶劑 )迴流清洗抽出其揮發性或半揮發性有機類化合物之空白樣品 為之。但廢棄物檢測項目亦可以高嶺土為之。 (3)微生物檢測項目以無菌稀釋水為之。 (4)飲用水、地下水及其他水質各檢測項目均以試劑水為之。 4.申請項目含採樣或物理性測定項目需在實際場所進行,如排放管 道採樣,需到實際排放管道之場地執行。依附表十八規定項目應 有三組以上樣品應實際檢測,並依時序將採樣或測定填報表九之 二。 (三)採樣、現場測定項目或實際檢測數據不適用表九之一格式者,則應 填報表九之二。申請噪音檢測類別或其他檢測類別之採樣項目展延 者,則無需填送表十一。 (四)同時申請檢測人員離職及增加時,表十三、表十七僅需各附一份即 可。 (五)辦理各項申請業務需使用本院訂定之表格。 (六)申請機構請將申請公文正本一份,送達本院,並同時至環境檢測服 務網(網址 https://eas.moenv.gov.tw/)登錄上傳所需文件電子 檔。 六、本院依申請案審查決議及核定事項,通知申請機構審查結果,申請機 構即據以辦理許可證請領或換證事宜。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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