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環部循字第1136003746號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附修正「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部 長 薛富盛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擬有關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重大政策、措施。
二、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本法源頭管理章各條公告指定事項。
三、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執行及運作之協調、評估等事宜。
第 三 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襄助會務。
第 六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資源循環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委員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由委員、學者專家、各相關機關及本部人員組成分工小組,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