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環部保字第1131024797號
修正「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附修正「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部 長 薛富盛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一、環境教育法。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
四、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五、噪音管制法。
六、水污染防治法。
七、廢棄物清理法。
八、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十一、飲用水管理條例。
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十三、氣候變遷因應法。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