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公告:預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預告起迄日: 113.04.27 ~ 113.06.25)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環部循字第113610522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三)連絡人:鄧環境技術師

(四)電話:(02)23705888分機3310

(五)傳真:(02)23703846

(六)電子郵件:hwteng@moenv.gov.tw

 

部  長 薛富盛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