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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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3.06.06 |
公(發)布字號: | 環氣減字第1139105603號函 |
內容: | 主 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排放係數疑義及「溫室氣體 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組織型查驗實績認定範圍及增列人員項目 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3 年 3 月 19 日經標綜企字第 11310507880 號函。 二、貴局函詢事項分述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盤查管理辦法)涉 及排放相關係數採用版本疑義: 1.本部 112 年 9 月 14 日修正發布盤查管理辦法,明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部業於 113 年 1 月 26 日以環部授 氣字第 1139101022 號函及 113 年 3 月 22 日環部授氣字第 1139103503 號函(影本如附件 1、2 ),通知事業辦理溫室氣 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之相關規定在案。 2.依前揭函釋說明,有關盤查管理辦法第 5 條之原(物)料與燃 料熱值及碳含量檢測規定,係指事業自 113 年起使用之原燃( 物)料碳含量及熱值檢測應符合該規定。考量事業 112 年溫室 氣體排放量相關數據與活動資料情形已於盤查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前開始蒐集彙整,計算 112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係數應採用 「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 6.0.4 版」,112 年使用之原燃( 物)料碳含量及熱值等資料依原規定辦理。 (二)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下稱查驗管理辦法)有關 組織型查驗實績之認定範圍及增列人員項目之疑義: 1.查驗管理辦法第 11 條組織型查驗實績是否涵蓋法規規範以外之 其他組織型案件: (1)依查驗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溫室氣體組織型查驗 ,指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查 驗作業;另同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 略以:「…組織型查驗員應完成 2 件且至少 10 日組織型現 場查驗觀察任務。組織型主導查驗員應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 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 1 件組織型現場查驗 及 1 件組織型全程查驗案件。…」。 (2)爰此,查驗管理辦法第 11 條所稱組織型查驗實績,係指查驗 機構依所許可之組織型查驗類別,並依查驗管理辦法第 26 條 規範所執行之本法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查驗作業;如新進人 員欲成為組織型查驗人員,依前述規定就非屬本法第 21 條公 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執行查驗作業並為實績 訓練,得予以採認該項實績。 2.查驗人員增列查驗項目之認定: (1)依查驗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查驗人員至少應具備…一、 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之工作經驗至少 6 個月,二、全程參與 該查驗項目至少 2 件查驗案件,三、完成與申請項目相關訓 練課程至少 16 小時及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 1 件查驗案 等相關經歷之一,始得增列該查驗項目」;及同辦法第 20 條 規定:「查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增列查驗人員 、查驗員變更為主導查驗員、主導查驗員變更為查驗員及查驗 人員增列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應檢具第 14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規定資料為之」。 (2)查驗機構如欲新增查驗人員,應依查驗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 程序申請增列,並依第 12 條各款規定,申請增列查驗項目。 其中,依查驗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申請 增列查驗項目者,應由查驗機構指派已登錄於人員清冊且具該 查驗項目資格之查驗人員,共同與申請人員全程執行查驗案件 ,以確保申請人員對其查驗項目具備基本水準及熟悉查驗規範 。 正 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副 本: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查驗機構、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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