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環部空字第1131037395號
主 旨:預告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儘速施行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大氣環境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聯絡人:戴技士。
(四)電話:(02)23117722轉6210。
(五)傳真:(02)23113185。
(六)電子郵件:hunghsun.tai@moenv.gov.tw。
部 長 彭啟明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