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環部循字第1136114981號
主 旨:預告訂定「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環境部。
二、訂定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部於112年11月9日以環部循字第1126114866號公告預告「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行動電話製造、輸入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60日,經評估各界及2場研商會意見,調整內容。考量本案主要修正內容已於前次預告60日,爰本次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三)聯絡人:吳助理管理師
(四)電話:(02)2370-5888分機3109
(五)傳真:(02)2370-3844
(六)電子郵件:yjwu@moenv.gov.tw
部 長 彭啟明
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請參見PDF)